2005年7月18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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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判滥用诉权案原告赔偿近8万
文创

  重庆市某建筑公司因行使诉讼权不当,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,致使江北区铁山坪街道一合作社遭受经济损失。该合作社以该建筑公司滥用诉讼权为由,要求其赔偿约16万元。昨日,江北区法院判决赔偿了79878.12元。
  据法院介绍,这是该市判决的首例滥用诉权案。
  
  案件回放
  2003年10月,该市一建筑公司以该经济合作社拖欠工程款为由,起诉到江北区法院。为应诉,合作社聘请了律师,并支付律师代理费两万元。
  审理中,该建筑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,要求查封该合作社集资房等其他房屋。11月3日,法院依法查封。
  去年5月,法院解除了对上述房屋的查封。其后,该合作社以这家建筑公司滥用诉权、申请财产保全错误,致其经济受损为由,诉至江北区法院,要求其赔偿包括律师费在内约16万元的损失。
  但该建筑公司认为,建筑公司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,起诉要求合作社给付工程款,诉讼中,为保证权利实现而申请财产保全,其行为并无不当,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  
  法院说法
  法院认为,当事人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,但申请有错误的,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。
  因此,该建筑公司行使诉讼权利不当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法院经调查,认定了合作社部分诉讼请求。遂判决该建筑公司赔偿合作社79878.12元的经济损失。(文创)